.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结 案 报 告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执24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聚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
被执行人: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聚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4800元、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13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元、案件受理费221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75元,合计人民币267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 行 员 罗辉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