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2447号
原告: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泰和丽景5号楼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67204876U,法定代表人:赵社平。
诉讼代理人:赵陇、徐升(实习),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1年8月24日。
原告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海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