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某某钢管扣件租赁部、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5执1440号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钢管扣件租赁部、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陇南飞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5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租金111684元、滞纳金18183元、案件受理费5535元,并退还钢管10164米,如不能归还,则按钢管15元/米赔偿钢管折价款15246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18元。 经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法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钢管,本院共执行到位租金、滞纳金、钢管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合计28786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另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4218元,已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钢管扣件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0105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