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民初874号
复议申请人: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太阳桥建材大市场7栋155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友,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张立斌、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923民初8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中致公司不服,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致公司复议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湘0923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并将复议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复议申请人1250000元存款。依据被申请人已经提交的相关证据,全部赔偿依法计算也只有700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是在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义务的情况发生的,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起码要承担40%的责任,况且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由于复议申请人主营的为重资产项目,非常需要流动资金,而被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了1250000元流动资金,已致现在复议申请人经营困难。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206079.9元,并要求支付因诉讼花费的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向本院申请冻结中致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原保全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 判 员 周劲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 倩
书 记 员 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