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程泰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程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民终1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程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红岭街道调军台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
上诉人辽宁程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对于矿建公司与程泰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中,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矿建公司将款项转账支付给程泰公司,程泰公司转账支付给矿建公司三公司,矿建公司三公司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亦均无异议。据此,就本案争议的27万元工程款,程泰公司主张已经转账支付给矿建公司三公司,该事实是否存在?如存在,程泰公司的付款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其是否对矿建公司三公司未向***付款的行为仍负有连带给付责任?2、***作为时任矿建公司三公司负责人,其在工程款确认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还是履行职务行为?综上,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基础上,围绕当事人诉求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程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