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翔执字第1017-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顺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顺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顺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90850元及利息、执行费8308元、诉讼费44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