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博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装饰材料经销处、威海博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4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博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威海博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社保、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日、12月2日、12月31日、2022年2月24日、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博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户。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4、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0258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自动履行了*元,共计*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元,余款未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