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0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金城江分公司
负责人:*某某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雄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金城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63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47992元、法律服务费24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案件执行费6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在本院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款110000元,故应从上述款项中扣除51587元。扣除案件执行费665元,将5092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雄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金城江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表示本案可予以执行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