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市高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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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165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高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张冬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婷,公司员工。
被告:郑国,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浙江群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垒。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诉被告台州市高安建设有限公司、郑国、浙江群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庭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吴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