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4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阳光爱琴海小区品铭街A5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8049073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高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36026828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高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3)浙1024民初186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