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2号3号楼2单元8层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26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10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前往郑州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前往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楼××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0701066954,面积114.69平方米)房产,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于2019年7月22日将10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七、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7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截止2019年7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08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