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2号3号楼2单元8层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8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4、本院启动传统查控,经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5、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豫A×××××、豫A×××××号汽车三辆,均已轮候查封。6、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对申请人**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2执恢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