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4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2号3号楼2单元8层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74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