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诉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85,695.44元【2018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律师代理费26500元;三、被告***、***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于2019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2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