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8月0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塔湾村一组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7月0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存款83960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苏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