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3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6日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强龙根,男,1972年7月7日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3月8日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神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塔湾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强龙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神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10287.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