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20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兵,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塔湾村1组21号。
法定代表人:强龙根,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原告****被告河南神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