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2044号
原告: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忠。
委托代理人:沈荣春。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天荣。
委托代理人:邵小明。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李晓民。
原告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交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荣春、被告杭州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1日,案外人王志斌驾驶属杭州公交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大型车辆行驶至杭州市灵隐路植物园大门口时,与原告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小型轿车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王志斌负事故全部责任。浙A×××××号车辆维修损失经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定损为6000元。该车经修理,原告支付了上述维修费。浙A×××××号大型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因双方未能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杭州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6000元;2、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先行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
2、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结算单,证明经保险公司定损,原告车辆的维修金额为6000元。
3、车辆维修发票,证明原告已支付的车辆修理费6000元。
4、驾驶证、行驶证,证明浙A×××××号车辆属原告所有。
被告杭州公交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车辆维修费均无异议,但该费用应由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负责赔偿。
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亦无异议,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2000元的范围内分项赔偿,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即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被告杭州公交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诉。
另查明,浙A×××××号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值保险期限内。案外人王志斌是被告杭州公交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浙A×××××号大型车辆驾驶员王志斌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以此作为确认损害赔偿的依据。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维修费发票等可以确认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为6000元。浙A×××××号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值保险期限内,浙A×××××号车辆驾驶员为全责方,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有责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因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为6000元,未超过有责方责任限额范围,故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损失应当由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全额赔偿给原告。被告杭州公交公司无需另行支付赔偿款。被告大地财保浙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6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