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2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8号铭扬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70261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富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清吟街108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83453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736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人民币949479.8元。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案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高法办【2015】26号通知文件,以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企业等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指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集中强制执行,故本案已移送该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17)浙0102执59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