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151号
原告:**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艳,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富,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