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弘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69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7号J2232室。
法定代表人:陈烨。
原告**与被告**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文瑾
书 记 员  严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