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05民初5666号
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338187618U。
法定代表人:周智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防,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圩康宁街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5007071629C。
负责人:吴志斌。
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3.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伟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