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基背村祝北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05民初2088号
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华**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338187618U。
法定代表人:周智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防,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基背村祝北经济合。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基背村祝**村民小组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5536947-0。
负责人:张荣珍。
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基北村祝北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欠款为由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6.30元,由原告江门市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丘国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梁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