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市政维修处、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民初2873号
原告:***,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南,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和,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市政维修处,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负责人:冯**。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负责人:黄**。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蓬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
原告***与被告广东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市政维修处、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蓬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86元,减半收取计129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雪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