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九洋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8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3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9702831X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二区2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2)浙0782诉前调确831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九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93336元、履约保证金33401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九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2023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九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