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81民初157号原告:***,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驻首阳煤业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禄建松。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卫山二0一八年三月九日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