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6执3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院内38号楼2号、4号车库。买受人边涛以47504.64元的最高价竞得4号车库;买受人曹顺岭以39160.61元的最高价竞得2号车库。依照《中华人员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拍卖的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院内38号楼4号车库的所有权归相应买受人边涛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相应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本次拍卖的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院内38号楼2号车库的所有权归相应买受人曹顺岭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相应买受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