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民初1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89号。
负责人李方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破产案件的延伸案件,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较小,且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区。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于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