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民初347号
原告:***,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二分公司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刘恒磊。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较小,被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区。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