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任广芬)等37人(身份信息详见附件)。
委托代理人吴兰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楼25层2502号。
法定代表人熊亚冬,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等37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支付37名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共计65751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275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1月19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在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照报告财产令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3月25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本院在立案过程中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21年3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等37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