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恢5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6518448R。
法定代表人:熊亚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9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二、王国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且未履行义务。
2、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6月1日、2021年11月3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2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王国强名下雪佛兰牌汽车(车牌号:豫A×××**)、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雷克萨斯牌汽车(车牌号:豫A×××**)、三一牌汽车(车牌号:豫A×××**)、依维柯牌汽车(车牌号:豫A×××**)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委托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国强进行房产查询,未查询到有房产信息。
5、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信息。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国强所有的荣威牌轿车(车牌号:豫A×××**)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按第二次流拍价8000元申请以物抵债,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将被执行人王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98129.75元,实际实现债权8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