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恢69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6518448R,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楼****。
法定代表人:熊亚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1870.25元人民币予以划拨,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二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1870.2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二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恢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郭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