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执恢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6518448R,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桐柏路**楼****。
法定代表人:熊亚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对二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股票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雷克萨斯牌车辆、车牌号为豫A×××**的三一牌车辆、车牌号为豫A×××**的依维柯牌车辆以及登记在***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的雪佛兰牌车辆、车牌号为豫A×××**的荣威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决定对二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因其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执行;
5、在二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恢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省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