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民辖10号
原告:江苏宸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原告江苏宸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宸晖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133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多联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约定将兴化市戴南镇多联机空调设备安装与调试发包给***,由***承担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并对人员安全负责。2021年6月9目,***雇请的工作人员***在安装多联机过程中发生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6月12日,经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定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3万元,已由原告代***全部赔偿完毕。***作为雇主应对***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代其垫付赔偿后,有权向***迫偿。因两被告系夫妻,***经营产生的收入为夫妻共同收入,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彩红的儿媳系该院工作人员,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的儿媳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