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2财保23号
申请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南)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168578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新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宪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9525490XN。
法定代表人:岳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新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新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