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冀屯镇宪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9525490XN。
法定代表人:岳幸福,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1685788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岳幸福,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上诉人新乡市新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实质为合同纠纷,涉案《小麦种子委托代繁合同》约定本案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及管辖权异议主要针对原告起诉、初步证据等进行形式审查。据原告起诉状,其诉请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等,并提供相关转帐凭证、欠条等初步证据佐证。原审据此确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岳幸福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县市,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应经实体审理确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