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22民初9号
原告:甘**,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168578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系沙洋县XX种子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甘**与被告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甘**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7元,减半收取计2958.50元,由原告甘**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森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