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助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保154号
申请人:袁震,男,汉族,1974年4月28号出生,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居民,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保全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攀枝花助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定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袁震、***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51,9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保全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助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1,9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