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执保16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28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城镇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城镇居民,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保全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攀枝花助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74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保全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助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价值7426万元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