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财保1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28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城镇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城镇居民,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攀枝花助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4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助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价值74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