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广筑营工程有限公司

***与马边广筑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133民初316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小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目**,四川小凉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边广筑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红旗社区7组(天星酒店)附属商业29幢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MA653EX829。 法定代表人:方雄,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边广筑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20,246.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工友***的介绍,在于2022年12月2日到被告承包的苏坝农贸市场工地上做工,工资为计件发放,计件标准为每个钢筋接头3.50元。当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做工过程中被塔吊上的物件砸中手部,由当时代办的钢筋工周深建带去苏坝卫生院做简单包扎,当日下午4时工友***将原告带去马边创骨医院入院治疗,经创骨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近节、远节开放粉碎性骨折。经两天住院治疗,因工地老板要求转到马边人民医院,在马边人民医院门诊后,急诊医生诊断无须入院治疗,并口头医嘱建议原告在家休养3个月。2023年3月3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原告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边广筑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法律文书后,向本院提交《合同协议书》证明原告***受伤的案涉工地系案外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故本院认为,被告马边广筑营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才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