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15民初2457号
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涪陵路六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霖,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锦公司)与被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西合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西合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款共计329180.26元。2、被告承担支付原告违约金6583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与被告签订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合同》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合同》,承建了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凤凰社区4组“合能珍宝琥珀二期”地下室买受人施工范围内的人防设备和防护产品生产、制作、运输、安装工程。原告按时进场施工,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3月2日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与被告使用。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除支付部分货款及安装款外,至今还欠原告货款余款及安装款余款共计329180.26元。后经原告多次电话及书面催收,并委托律师向被告送达催收欠款的律师函,但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瑞西合能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合同》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合同》是事实。合同总金额是3456392.74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是两合同的最后一笔款项,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全额工程款的发票,因此没有达到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6日,瑞西合能公司(甲方)作为买受人与鹏锦公司(乙方)作为出卖人签订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合能珍宝琥珀二期人防设备供应工程。工程地址:温江区涌泉街办凤凰社区4组。工程范围:地下室买受人施工范围内的人防设备和防护产品生产、制作。工程期限:开工时间:2013-3-1,竣工时间:2014-10-20(暂定)竣工日期:通过成都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出具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文书之日。合同产品暂定总价款:1985910.3元。付款方式:1、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甲方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产品总价的50%给乙方(计:992955.15元);2、隐蔽安装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产品总价的40%给乙方(计:794364.12元)3、余款在设备安装完毕,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合同过程总价款包括材料费、制作费、管理费、税金、利润、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等所有费用。本合同与人防产品安装合同,同步付款。第一、二次付款乙方出具收款收据,最后一次付款出具全额合法设备发票。如有工程量增减双方需于验收合格前办理完成结算。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工程施工,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且工期顺延。甲方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同日,瑞西合能公司(甲方)作为买受人与鹏锦公司(乙方)作为出卖人还签订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合能珍宝琥珀二期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地址:温江区涌泉街办凤凰社区4组。工程范围:地下室买受人施工范围内的人防设备和防护产品运输、安装。工程期限:开工时间:2013-3-1,竣工时间:2014-10-20(暂定)竣工日期:通过成都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出具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文书之日。合同安装暂定总价款:1305892.31元。合同产品第三方检测总价款:164590.13元。付款方式:1、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甲方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产品总价的50%给乙方(计:652946.16元)、及第三方检测费全款给乙方(计:164590.13元);2、隐蔽安装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产品总价的40%给乙方(计:522356.92元)3、余款在设备安装完毕,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如有工程量增减双方需于验收合格前办理完成结算。本合同过程总价款包括运输费、机械费、安装费、规费、调试费、第三方检测费、税金、利润、人工价格变动风险等所有费用。本合同与人防产品买卖合同,同步付款。第一、二次付款乙方出具收款收据,最后一次付款出具全额建安发票。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工程施工,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且工期顺延。甲方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鹏锦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为瑞西合能公司提供、安装人防设备和防护产品的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3月2日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与瑞西合能公司使用。
另查明,瑞西合能公司共计向鹏锦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货款、安装款、第三方检测费)3127212.48元。(2013年3月5号支付1810491.44元,2014年10月10日支付305900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1010821.0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合同》、转账凭证、综合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鹏锦公司与瑞西合能公司签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鹏锦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瑞西合能公司提供了货物及安装服务,瑞西合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和工程款。扣除已支付的货款和工程款,瑞西合能公司还应当向鹏锦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29180.26元。瑞西合能公司以鹏锦公司未向其提供全部发票为由提出抗辩,并据此拒付货款及工程款,因双方合同约定最后一次付款出具全额合法设备发票及建安发票,鹏锦公司出具发票的义务并非在瑞西合能公司向鹏锦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前。因此,对瑞西合能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瑞西合能公司应在人防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3月2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鹏锦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瑞西合能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及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瑞西合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鹏锦公司支付违约金,鹏锦公司主**西合能公司支付违约金6583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工程款共计329180.26元。
二、被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8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3元,由被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鲜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