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839号
原告:新疆准东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梧桐沟路131号准东热力大厦(五彩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创四路9号天宜成商务中心3栋4号(五彩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准东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职业培训学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向原告新疆准东热力有限公司通知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新疆准东热力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准东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