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956号
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创新路9号212室(彩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准噶尔大道2号日月星商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因双方在庭前以达成协议,原告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45元,减半收取2,209.23元,由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