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293号
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创新路****(彩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上楼茶餐厅,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div>
负责人:***,该餐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上楼茶餐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