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执29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23806398,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111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二、如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8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1月7日、202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区支行)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不动产,本院已对上述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并已发函首封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苏A×××**、苏A×××**的汽车,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三、2023年2月1日,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标的222701.9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22701.9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文书材料、执行笔录、参与分配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财产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汽车及不动产暂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111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