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于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1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樊中秋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