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民初字第01873号
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杨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