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友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943号
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钱,江苏海越(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友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双高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联,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南京友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汇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友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公司之间系建筑施工合同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智能产业园”,应由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对于家庭的门窗安装系买卖加承揽的混合合同,按买卖及承揽关系处理。对于家庭以外的工业性、商业性的门窗安装,系买卖与建设工程的混合合同,因工程建设引发的争议仍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公司与友汇公司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按图纸施工、按施工进度付款,并约定了验收及质保期,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要素,且案涉合同指向厂房窗体的安装,系工业性的门窗安装,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围,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虽约定了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友汇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友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国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可馨
书 记 员 朱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