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230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路110号-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春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